質詢時間:中華民國96年10月02日質詢議員:黃向羣議員質詢對象:台北市政府郝市長龍斌、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臺北市政府人事處
說明:
臺北市政府訂定「臺北小巨蛋營運管理中心暫行設置要點」,並於96年9月29日以臺北市政府函(府人一字第09630730900號)復知本會。查『「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二條:市政府為處理特定事務,得設置各種任務編組,其設置要點另定之。』係授權市政府得設置任務編組以處理特定事務。
另,『「臺北市政府組織編制案件作業原則」之八、本府任務編組案件審議原則:(一)本府任務編組成立原則』對於臺北市政府成立任務編組明訂需依下列三原則,分別為1.依據法令規定須成立任務編組者。2.依據市長政策裁示須成立任務編組者。3.屬階段性業務,該業務涉及兩個機關以上之協調且無法透過局、處會議、主任秘書會報、聯繫會報等方式辦理,並由市府高層長官擔任召集人,須成立任務編組者。
又市政府設置任務編組,依『「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六條:下列事項應經市政會議之決定:…四、市政府所屬機關組織規程及任務編組之設置要點。…』及『「臺北市政府組織編制案件作業原則」之八、本府任務編組案件審議原則..(三)凡屬本府之任務編組,其訂定、修正之作業程序,…,提請市政會議討論通過後,移由人事處辦理發布及委員聘任事宜。』與『「臺北市政府市政會議議事規則」第五條:下列事項應經市政會議決定或決議:…四、本府所屬機關之組織規程及任務編組之設置要點。』等法規,其任務編組之設置要點需要經市政會議通過,此為法規明文所規定,不再贅述。
據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葉慶元主任委員答詢時表示,該營運中心為短期任務編組,其設置要點由市長簽核,但未經市政會議通過云云。葉主委所述該之設置要點法制程序,明顯與上述法規之規定不符。 行政機關之行政行為應遵循公正、公開與民主之程序,確保依法行政之原則。如不符法制程序之行政規則仍任由市府恣意為之,不但減損人民對行政之信賴,亦有失市議會對臺北市政府行政機關監督之職責。故臺北市政府應將該「設置要點」重新依法規經市政會議通過後,得生效力,並重送本會備查後,方符政府依法行政之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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