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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9月21日 星期一

內政部迴護李慶安?2200萬恐追討無門!

李慶安雙重國籍詐取第七屆市議員期間所領取薪資與各項補助達2268萬,在檢察官以詐欺罪起訴後,市議會卻決定等三審定讞後,再和立法院共同追討不法所得。市議員李建昌、黃向群、許淑華調查發現:此舉背後是國民黨一手主導為李慶安護航,企圖藉著冗長的訟訴過程造成法律追訴期失效,讓她免於被追繳高額的不當得利詐欺款。對此,議員們將今天一開議就提案,要求立即對李慶安提起民事訴訟。

李建昌議員出示一份內政部(部長廖了以)給議會的函釋文裡,對於是否要追討李慶安在議會任職期間的不法所得,內政部以(1)李慶安任職議員所得是「費用」不是「薪資」;(2) 法律無明文規定需要追繳;(3) 應以撤銷當選公告(2009/2/13)之後作為追繳費用的時點。李建昌議員批評:從這些理由就可以看出國民黨從中央到地方對李慶安一案,想盡辦法護航到底的企圖。

黃向群議員接著表示,內政部廖部長不僅操作法律見解維護李慶安,在實務上也暗示「宜併同立法院相關處理」,要議會追隨立院繼續延宕不處理的作法。對於李慶安被民進黨立委告發貪污的法律後果,內政部也準備了因應方案,要市議會等到三審定讞之後再決定。黃向群說:內政部的建議就是要藉著冗長的司法程序,讓此事不了了之,如果李慶安案司法結果是貪污罪確定,法院自然會要求返還貪污不法所得,如果無罪在法律上也不代表李慶安沒有以行政上不當得利的嫌疑。

許淑華議員說,如今承辦檢察官出乎意料地以普通詐欺及偽造文書起訴李慶安,似乎讓整個追繳動作法律基礎,從刑事訴訟變成民事訴訟;但是事實是,自中選會在今年2月撤銷李慶安的議員資格後,議會本來就應該依照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撤銷對李慶安的「違法行政處分」(即過去所發放之薪資費用)。依同法127條李慶安必須返還任職期間所得。

許淑華進一步強調,李慶安雙重國籍證據確鑿,經中選會公告撤銷資格後,議會依法就應自行提起追繳李慶安不當所得的民事訴訟,既與檢察官起訴無關,也與司法判決的結果關連不大。市議會遲不起訴,還要配合內政部的行政指導,在法院判刑確定後再進行追繳,內政部刻意隱瞞行政程序法121法,行政機構撤銷「違法行政處分」之請求補償權,如果二年間不行使就自動失效的法律效果,如今議會只剩下一年半的時間可以提起訴訴,再等司法結果確定後採行追繳動作,正中國民黨為李慶安解套護航的圈套裡。

李建昌議員表示將以民進黨團總召之名義,聯合黨籍議員提案連署要求大會責成議會立即對李慶安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她返還擔任市議員期間不當得利的薪資所得,對全體市民負責,此舉除了防止李慶安脫產外,更要中止國民黨中央政府與地方機關聯手為她護航。

三位議員表示:不能接受議會因法律無明文規定,就不追繳李慶安的不當所得,更不能讓國民黨的詭計得逞。市民無法接受欺世盜名的市議員,更不能忍受她藉此領取,議會作為一個民意機構,必須對民意立即回應。議員們也呼籲立法院長王金平別再為李慶安護航,應追隨議會的腳步,早早提出訴訟,才能合乎選民對社會公平正義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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