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16日 星期一
內捷機電標“獨享”物價調整追加工程款,郝市長圖利工信、龐巴迪十五億!?
2007年12月13日,捷運局變更內湖線機電系統契約,以「物價調整」(物調)為名義,追加工程款美金3943萬8609.68元及台幣1億3816萬7714元,全部折合台幣約為15億元奉給工信工程和龐巴迪公司。李建昌、黃向群、許淑華議員指出:台北市所有的捷運工程機電標自始迄今,契約都規定工程款不隨物價變動而調整,馬市長任內也一再重申這個規定;郝市長卻獨厚工信工程與龐巴迪公司特准辦理物價,拿國內市民的錢是補貼外國廠商,而捷運局機電處、楊錫安秘書長在其中扮演著幕後推手。三位議員說:此案黑幕重重,事後還傳出工信工程強向龐巴迪索取高達四成的佣金;呼籲監察院及檢調要徹底調查,給國人一個交待。
李建昌議員指出:工信工程2003年得標後,趁著國外原物料高漲的經濟情勢,藉機要求內湖捷運機電標可以和土建標一樣享有工程款隨物價調整的好處;然而,捷運工程自開辦以來,機電標由於多為外商所把持,設計、製造與生產也多在擁有原物料資源的國家,自然不能適用國內營建業的物調指標,所以在契約裡明確排除機電系統適用物價的規定,由廠商自行評估得標後物價的風險。為了確立這個原則,馬英九市長在2002年11月12日,核示確立台北市公共工程中,捷運機電標不適用物調規定。郝市長上任之後,無視於前任市長立下的規範,獨斷地讓工信、龐巴迪辦理物調,圖利廠商的嫌疑十分明顯。
黃向群議員調查工信與捷運局之間的公文後發現:工信工程為了爭取機電物調花招百出:先提拿出中央工程會的「物調處理原則」要求一體適用;再以「國內廠商」身份要求給予機電商龐巴迪抒困;這些舉動遭到東工處以法理及堅定立場的嚴拒後,竟然以自己為內湖捷運統包商身份,主張機電標應與土建標一體適用物調原則。對此,黃向群批評工信工程這些惡行惡狀,都是馬市長任內決定「土建綁機電」所造成的。
許淑華議員說:郝市府上任後,就一反馬市長任內反對拒絕的立場,開始對於工信工程的機電物價要求,採取配合的措施,2007年5月機電處竟然主動行文行政院工程會要求函釋,為機電物調尋求行政上的解套,再以評估廠商是否會藉著物調不成提出仲裁為由,找了法律顧問的意見來背書。許淑華說:無論是找工程會函釋或尋求律師法律見解,機電處都刻意隱瞞物調實質補貼的對象是法商龐巴迪的基本事實,好像整個機電工程都是由工信承攬一樣。對於郝市府拿「國民納稅的錢去補貼外國人」,許淑華批評這種作法簡直是“喪權辱國”到了極點!
李建昌質疑整個內湖機電系統辦理物調的過程中,機電處和楊錫安秘書長(時任副秘書長)扮演幕後黑手。他指出:工信工程在東工處碰壁之後,就一再要求東工處把此案交給機電處辦理,機電處除了主動配合工信尋求解套外,最後還自動接管東工處的主辦權,為廠商辦理物調;而楊錫安秘書長藉著捷運工程督導會報的機會,直接指示工信工程準備佐證資料爭取物調。李建昌議員質疑:機電處蔡天和處長和楊錫安秘書長在整件事有與工信工程勾串,獲取好處的嫌疑,由於最後批准辦理物調的郝龍斌市長本人,市長必須向市民、監委、檢調清楚交待自己的清白!
黃向群說,從工信後來要求捷運局辦理機電物調的理由來看:先是以楊錫安秘書長的指示廠商物調為理由,後來竟然行文明白表示:「為了遵照郝市長指示在98年6月30日完工通車的要求,實有補貼物調費的迫切需要」;這句話顯示:廠商在捷運局內應人員的協助下,看準郝市長不敢延後通車的心理,藉機上下其手。許淑華議員呼應黃向群的看法表示:從最後市府完全接受廠商主張的物調的計算公式與最後金額,可以看出整個機電物調過程,充滿了權謀計算與人謀不臧。
李建昌議員表示:機電物調追加款,理論上是用來補貼龐巴迪的,機電物調案通過後,就傳出向龐巴迪強索四成佣金的說法,證明了整個機電物調款就是廠商的“不義之財”。事實上,工信在物調案得逞後,食髓知味地大刺刺地要求“政府抒困,(2008/2/20)。對於工信索佣的傳聞,李建昌認為市府應主動配合檢調調查十五億物調費的流向。
三位議員認為內湖捷運從「高運量改中運量」、「土建綁機電」、「工信、龐巴迪低價搶標」到「機電違法物調弊案」,以致於後來營運通車後的狀況不斷,終結一句,就是「馬市長種的惡因,郝市長結的惡果」,他們呼籲即將成立的議會專案小組,監委與檢調,徹底調查這些政策決定與弊案發生的相互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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